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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自己婚房正装修 竟先成包工头“洞房”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07-12-21 10:31:57 作者: 点击:
23日就是乐山中心城区通江某社区居民小陈和小张的大喜之日了,婚礼即将举行,面对装修一新的结婚新房,两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半个月前,他们的家人竟撞见装修房子的包工头和一名女子竟在他们刚装修好的新房内睡觉,这让他们心里非常不舒服。此后,他们先后找到了警方、法院以及律师,却发现他们遇到的倒霉事遭遇了法律空白,想找包工头索赔几乎不可能。婚礼马上就要举行了,小两口心里却像堵了块石头,一直沉甸甸的。

    郁闷事

    我们的新房 咋被包工头先“用”了?

    小陈和小张的新房于9月初开始装修,眼看新房漂漂亮亮,就等着交房了,小两口也心中欢喜,买好了家具,高高兴兴等着搬进新房结婚。

    12月8日晚8点半左右,由于老房子的热水器出了问题,小陈父母和外婆三人来到已装修好的新房子洗澡。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打开门却发现一个大约20多岁的陌生女子躺在新买的沙发上,下半身只搭了件衣服。该女子见有人进屋,连声说着对不起,然后慌忙离开。随后,装修公司的包工头王某突然从里边走了出来,“不好意思,打搅了,打搅了……”王某夺门而去。

    见此情景,3位老人心里好一阵不舒服,再一看沙发上留下的“东西”,刚装好的婚房就这么被人“糟蹋”了?陈爸爸连忙通知儿子赶到现场。得知情况后,小陈立即报警并通知了装修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通江镇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取证拍照,并做了相关笔录。

    第二天,小陈一家找到装修公司老板黎某,要求赔偿一套价值等同的新沙发,同时要求王某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12月10日,装修公司买来新沙发作为赔偿。但对于精神损失费,王某一开始称他只能拿出3000元,后来却拒不承认陈家人所说的事实,并借口有事离开了。王某的抵赖,让小陈一家气愤不已。一想到自己的婚房竟然先被他们“使用”,小陈和小张便无法释怀。

    难索赔

    遭遇法律空白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从法律上讲,包工头王某并不属于强行入室,所作所为也并不违反法律,不能将其定罪,很难立案。    

    警方:行为没违法 不予立案

    18日,小陈一家来到通江派出所,希望警方能有个说法,但该所相关负责人称:“当晚接我们的民警赶到现场取了证,但是经向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汇报后,认为此案并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所以,并没有进行进一步侦查。如果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我们会提供。”

    为何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该负责人解释:“以前并没有接触过此类案件,但按照以往办案经验,由于包工头王某并不属于强行入室,是用装修公司的钥匙打开的门,而且进去后所作所为也并不违反法律,即便是证实与他人在屋内发生关系,也不能将其定罪。”

  法院:即使立案 胜诉可能性小

    当天,小陈还带着自诉书来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庭负责人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然而该负责人指出,由于自诉案件必须要自诉人提供基本证据,以指控所称被告人,而这些证据必须要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否则法院难以立案。

    此外,该负责人谈到,就算是当事人搜集到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议后也未必能够立案,因为王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重大的影响和损失,且他没有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便立案成功,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该负责人告诉小陈,如果想要王某得到惩罚,通过刑事诉讼是不太现实的。

  律师:不在精神赔偿范围内

    公安不能立案,自诉法院又不能受理,那么王某就真的不需要负担一点责任吗?小陈等人又来到乐山市法律捐助中心求助。听完小陈的讲述,该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资深律师表示,这件事肯定是王某的错,但是从法律上来讲的确很难立案。刑事上讲不能构成犯罪,从民事上讲,也没有侵犯到什么具体利益。即便是从精神赔偿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此案也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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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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