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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能否保婚姻

来源: 2007-8-25 11:22:31 作者: 点击:

  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支持派:双方自愿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张教授指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在南京某机关工作的张小姐认为,如今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的事比比皆是。在婚姻情感上也是如此。特别是些感情骗子,就喜欢用这种手段,对于这些人一旦承诺,尤其是书面承诺后就要有履行诺言的准备。如果法律不保护这样的“忠诚协议”,其实就是纵容了一些人对家庭、对情感的不负责任。

  婚姻专家:削弱情感基础

  南京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固然可以使违约方受到惩罚,但这种做法本身有极大的副作用,因为双方签署协议本身就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础。

  “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

  其次,协议书的签订使双方时刻准备诉诸于法律,因而弱化了自己解决婚姻问题的诚意和能力。“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对于情感生活越来越多的介入说明当代人的情感生活质量在下降。把情感生活的危机量化为可以用法律手段追讨的经济利益,本身就是情感生活危机的根源。

  法律人士:执行存在难度

  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这些形式多样的“婚内保证书”虽然从法律原则上讲,不违反现行的任何法律,是合法存在的,但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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