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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事务所出来,刘女士内心充满了疑虑:自己手中握有一份丈夫出轨后写下的“保证书”,但是这份保证书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支持。
“近年来,像刘女士这种拿着配偶写下的保证书诉讼的人越来越多了。”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主任告诉记者,“契约婚姻”如今日益增多,这种被上了“保险”的婚姻是否真的能让婚姻变得坚固不可摧?法律是否能支持?日前,记者就此话题进行了采访。
婚内“保证书”保婚姻?
今年36岁的刘女士是南京人,丈夫原先是南京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0年,单位效益不景气,刘女士的丈夫辞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几年下来,丈夫的腰包鼓了起来,人也变了样。前段时间,刘女士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交往频繁,经过询问,丈夫总是推说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刘女士撞见了丈夫与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这才承认自己与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出轨伤害了刘女士,丈夫恳求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同时为了表示自己不再与该女子来往的决心,丈夫还主动提出写“保证书”,内容是如果今后再与别人来往,家里的一切财产全归妻子所有,自己净身出户。然而,丈夫的保证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刘女士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后,终于下定决心,和丈夫离婚。于是,刘女士找到了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出示了丈夫写下的一份“保证书”。
在了解了刘女士的遭遇后,耿晓蓉主任告诉她,这份“保证书”不一定能给刘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因为单从这份保证书上无法认定刘女士的丈夫是否犯有过错,法院很难支持。
夫妻约定和协议形式五花八门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就连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常常使用各种法律形式的手段试图“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定,持续增多的“婚前公证”、“财产协议”和“保证书”等就说明了这点。耿晓蓉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出现的婚姻保证书的形式很多,主要表现在保证“不赌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诚”等几个方面,这些保证书里都有违反后的惩罚性条款,多数是离婚或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权利。
其实,除了这些涉及到财产的“保证书”外,不少夫妻还通过其他途径来对对方进行约定,比如夫妻AA制就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做法,而发生在2003年的一起“婚内盗窃案”给人们带来深刻的反思。
扬中女子杜某怀疑常驻天津从事销售业务的丈夫在当地有了“第三者”,为了挽救这一濒临破裂的家庭,杜苦苦相劝,希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然而一切努力都是白费。丈夫执意要和杜某离婚,为了保障自己在离婚后应有的合法财产权,颇有心计的杜某对富有的“花心”丈夫下了一次狠手:有预谋地将家中的保险柜和公婆家的保险柜“洗劫一空”,收去的财物价值不下上千万元。据她说是想教训一下丈夫和力保今后离婚时不使自己吃哑巴亏。事发后,社会舆论也围绕着“婚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纷纷发表观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江苏省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部门也表示了对杜某的同情和对此案的关注。一些妇女问题专家坦言,夫妻一旦出现婚变,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过激行为是情有可原的。
“婚内保证书”社会各界褒贬不一
■反对派: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家住南京市建邺区的王先生就是此观点的支持者。王先生认为,夫妻间的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市民张先生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上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比如说婚外情,这也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张先生坚持,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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