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书“龙凤帖”由“鸾书”、“凤书”合成。
这张1933年立的改嫁婚书上,盖有当时琼山县第一区的官方印鉴,实属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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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种种
婚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婚书专指古代男女初婚时交换的文书,广义的婚书泛指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文字凭证,包括聘婚书、许婚书、结婚书、休书、结离婚证等等。
婚书和六礼
古时嫁娶一般要经“三书六礼”。聘书、礼书、迎书,统称“三书”;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称“六礼”。
纳采,即“托媒提亲”,又称“保亲”、“说媒”等。男方父母郑重请媒人备礼物向女方父母求婚。
问名,俗称“求庚”、“求八字”。女方父母有意婚媾,男方父母则请媒人询问待嫁女子姓名、生辰。
纳吉,又称“合婚”、“批八字”。双方父母卜于宗庙,再请“星命家”测看男、女双方“八字”,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纳征,又称“纳币”、“行聘”。即男方父母派人送聘礼到女家正式订婚,女方则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
请期,又称“择日”。男方择定婚期,送给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而回帖,称“完聘”。
亲迎,结婚当日,新郎代表父母宗族迎娶新娘至家。所谓“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至此,婚姻最终成立。
而“六礼”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交相授书”:“纳采”时互授“求婚书”(通婚书)、“允婚书”(答婚书);“问名”时互授“门户帖”、“年庚帖”;“纳吉”时开出合婚八字帖;纳征时男女双方父母互下“定帖”(又称“大帖”、“大八字帖”、“鸳鸯书”、“鸾书”、“龙凤帖”等,一般认为此是正式婚书);“请期”时男方致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致男方“回帖”;“亲迎”时新郎具“迎亲书”代表父母宗族赴女方迎娶新娘回家等。
婚书和法律
最早的婚书始见于周,书于竹简,男女两家各持其半。《周礼》有媒氏司婚姻之事,男女订婚后,即立婚书报之,不报者为私约。但此时的婚书,还不是所谓的民间婚书。
据资料记载,民间婚书最早起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需互报婚书。此后历宋、元、明直至清代,这项律条未改,婚书也因此成为古代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在古代,婚书是婚姻成立的文字凭证。及至清朝,从州县到省院的各级官府都一再昭告,凡民间婚姻纠纷需状告官衙者,必须出具婚书方准受理。
从传统社会早期直至清末的漫长时期,婚姻始终划在“礼”的范畴之内。直到清宣统年间,才有地区正式出台经政府审定颁发、领取时需加贴印花税票的结婚证明,表明国家已经将婚嫁行为正式纳入到法的轨道,由官府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了。
婚书和年代
不同年代的婚书各有特色,充分体现了不同时期婚制婚俗的变迁。
传统婚书多为红纸墨书,其中包括求婚帖、订婚单和结婚单,上面书写着男女双方的籍贯、生辰、媒人甚至祖宗三代的名字等。
1912年以后,新式婚书改用油墨印刷,除了有宣纸以外,还有硬本、绢面、毛边纸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结婚证,大多是“奖状式”,四周由石榴、稻穗、白鸽等精美的图案组成,体现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文革”时期的结婚证最有时代特点,一般印有标语、最高指示和革命口号,结婚证四周的镶边也从鸳鸯改成了红五星和向日葵。
1986年,民政部统一全国结婚证、离婚证的内容和格式,改为小开本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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