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根据被告在婚宴之后到原告处消费所取得的菜单、费用清单、发票,可以认定该菜肴在春节前的价格为每500克不低于285.2元,被告证人在作证时陈述婚宴当日“白灼基围虾”的重量为每盘300克左右,本院认定原、被告婚宴服务合同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综上,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朱军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万余元。根据双方的婚宴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总计为9.5万余元,扣除被告预付款及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后,被告应再给付原告4.8万余元。
本案系婚宴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承担的仅为违约责任,被告并非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在原告已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判决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剩余款项;驳回酒店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说,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赚取暴利的现象,不仅在南京有,在许多城市的星级酒店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很多消费者因没有对虾品进行专业鉴别能力而充当了冤大头,根本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此案的判决首次揭开了餐饮业以普通沙虾冒充基围虾的黑幕,这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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